
✨✨万科星城商业中心 ꧁ 营销中心电话:【☎☎万科星城商业中心营销中心电话已认证】꧂✨✽✽✽✽
✨✨万科星城商业中心꧁ 开发商电话:【☎☎开发商电话已认证】꧂✨✽✽✽✽
✅为您安排万科星城商业中心现场销售全程接待并讲解,给您更贴心的看房体验!
温馨提醒:我们万科星城商业中心售楼部400电话没有设置任何所谓的“分机号”,拨打前请仔细甄别,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谨防上当!
✨✨万科星城商业中心꧁ 售楼处电话:【☎☎万科星城商业中心售楼处电话已认证】꧂✨✽✽✽✽
✨✨万科星城商业中心 ꧁ 营销中心电话:【☎☎万科星城商业中心营销中心电话已认证】꧂✨✽✽✽✽
✨✨万科星城商业中心꧁ 开发商电话:【☎☎开发商电话已认证】꧂✨✽✽✽✽
✅为您安排万科星城商业中心现场销售全程接待并讲解,给您更贴心的看房体验!
温馨提醒:我们万科星城商业中心售楼部400电话没有设置任何所谓的“分机号”,拨打前请仔细甄别,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谨防上当!
✨✨万科星城商业中心꧁ 售楼处电话:【☎☎万科星城商业中心售楼处电话已认证】꧂✨✽✽✽✽
✨✨万科星城商业中心 ꧁ 营销中心电话:【☎☎万科星城商业中心营销中心电话已认证】꧂✨✽✽✽✽
✨✨万科星城商业中心꧁ 开发商电话:【☎☎开发商电话已认证】꧂✨✽✽✽✽
✅为您安排万科星城商业中心现场销售全程接待并讲解,给您更贴心的看房体验!
温馨提醒:我们万科星城商业中心售楼部400电话没有设置任何所谓的“分机号”,拨打前请仔细甄别,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谨防上当!
人才、技术、信息和资金的汇集地......矗立在深圳西部网红盘万科星城综合体中的写字楼——【】
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两大国家战略加持。坐享空港经济圈“三城一港“,广深港澳科创走廊
三城一港湾芯引擎,強大经济吸纳。海洋新城、全球最大会展中心等世界级、国家级的城市设施。紧靠〞第二条深南大道-107西部黄金商务走廊〞!
深圳西部先进智造业集聚地,新桥智创城,深圳激光谷、立讯精密、顺丰总部、信维通信。
海、陆、空、铁、轨五维交通,抵达世界零距离楼下循环巴士B835十分钟无缝街接11号线马安山地铁站。
地铁11号线号线马安山地铁站;③商业配套醇熟,属于新桥传统商圈核心范围内,
万科星宸/星城商业中心以国际5A甲级商务建筑规格缔造高新商务区崭新城市地位。星级酒店精装标准,匹配领袖级企业尊崇;LOW-E玻璃幕墙,营造柔和美观的建筑形象;奢阔精装空间,一步到位,引领都市办公新风尚;为全球精英定制前所未有的商务办公空间,打造深圳西部商务办公美学新地标。
✨✨万科星城商业中心꧁ 售楼处电话:【☎☎万科星城商业中心售楼处电话已认证】꧂✨✽✽✽✽
对于新一代年轻人,他们需要一个工作与生活兼顾的地方。万科星宸/星城商业中心的出现,满足了人们对全身心投入工作和美好生活的需求。高度匹配商业办公的服务模式,全方位的配套设施,助力企业高效办公全面考量企业需求,让办公更加便捷。
入驻万科星宸/星城商业中心,更能享受到多元化的服务体系,让您安心创业搞钱,其他的一切都交给我们,可以说成本立省N倍!赚钱速度提升N倍+!
万科星宸/星城商业中心,新桥首家超具特色现房写字楼,高端商务圈+生活、娱乐、工作三者无缝切换,这里有多重风格的户型设计,能够满足不同大小的企业办公,激发您的办公新创意。
中低楼层以小户型设计为主, 针对初创企业及小微企业;中高楼层以中大户型为主,针对客户群体为中型企业;高层以企业总部选择为主,可进行定制装修。万科星宸/星城商业中心不仅是办公空间,更是情感和理想的纽带与温暖的港湾,多种百变办公选择,以其独特的舒适柔和了工作和生活之间的界限,为企业打造了一个健康舒适自由型办公空间。
售楼处电话是多少?答:【已认证】项目基本信息,楼盘价格,区域板块,开发商资料,楼盘详细地址,物业类型,产权年限,销售信息,销售状态,装修情况,交房时间,开盘时间,售楼处地址,营销中心地址,楼盘户型图,小区规划,绿化率,容积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户数,物业费,车位数,物业费,楼盘介绍,踩盘报告,梯户比,标准层高,交楼标准,项目有缺点有哪些?是否有团购?找开发商买房便宜?还是找中介买房便宜?最新折扣是多少?最新房价是多少?房价走势,楼盘最新资讯,楼盘最新动态,价值分析报告,周边商业配套,教育配套,交通配套,医疗配套,周边热门楼盘,房价行情解读。
1、文章图片来源于微信搜索或百度搜索引擎,我方非相关图片的原创作者,也不对相关图片及内容享有任何权利。
2、我方重申:所有转载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知识产权归该权利人所有,但因技术能力有限无法查得知识产权来源而无法直接与版权人联系授权事宜。若转载文章或图片可能存在引用不当或版权争议因素,请相关权利方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方迅速采取适当行为(如删除图片、澄清声明等形式),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本宣传资料对项目周边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资源的介绍旨在提供相关信息,并不意味着我方对就学安排作出承诺。教育资源的名称、办学性质、办学规模、学位设置、开学(班)时间、招生条件、收费标准及招生区域存在调整的可能,应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办学方颁布的政策规定为准。
①孙红梅指出,该政策是落实国家“新房改”战略、优化本地住房供应结构的重要举措,针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开发主体可在以下两者保障房类型转换规则中,在符合相应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其中一种;
②“对存量项目中保障房进行调减,符合要求的部分可转为商品房,部分原因是让存量项目尽快启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引发广泛关注。
按最新政策,深圳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业内人士介绍,深圳最新出台的旧改保障房新规,有两大亮点。“一是存量项目调减出售型保障房,并可转为商品房,对于已批单元规划但未开工项目,可将40%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调为商品房。二是新增项目或单元规划未通过的,明确了新的保障房配建移交规则,对旧改配建做了核减,向市场传递出清晰的信号。”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称。
据了解,深圳这一最新政策适用于《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已审批但未开工的城市更新项目。
中指院华南分院高级分析师孙红梅指出,该政策是落实国家“新房改”战略、优化本地住房供应结构的重要举措,针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开发主体可在以下两者保障房类型转换规则中,在符合相应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其中一种。
一是40%转商品住房+60%无偿移交,即开发主体可将原规划的出售型保障房(如人才房、共有产权房)中40%调整为商品房销售,剩余60%按平均容积率折算用地面积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统筹建设或分配。
二是50%转商品住房+50%转配租型保障房,将50%转为商品房,50%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优化保障房结构。
“深圳最新出台的政策,通过三类地区差异化配建比例(核心区20%、过渡区18%、发展区15%)和动态调节机制,结合用地移交免缴地价、审批流程简化等激励措施,有利于提升开发商参与积极性。”孙红梅称。
乐有家研究中心负责人唐俪瑕告诉记者,新规一方面增加了保障房多渠道供应,另一方面,按比例配建,免缴地价、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可调整为商品房等措施,减轻了开发主体压力。
“保障开发主体的利润空间,有利于推动城市更新改造的进程,构建更加长期健康的发展模式。”唐俪瑕说。
分析人士表示,深圳之所以对存量项目中保障房进行调减,符合要求的部分可转为商品房,其中一部分原因,是让存量项目尽快启动。
在李宇嘉看来,很长一段时间,旧改驱动了深圳楼市。这种驱动力,一方面表现为,来自旧改的需求向市场提供了购买力,另一方面,在核心区域进行的旧改项目,成为新增优质项目供应的重要主力,而且旧改规划对于提振片区发展前景,提升土地价值,以及带动高端市场成交,均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市场下行,资金平衡难度大,存量项目按旧的配建规则很难长期进行下去。这不仅造成楼市动力削弱,而且产生了回迁安置、不良资产、三角债等问题。这对于开发投资、固投等都产生了影响。因此,本次政策调整的目的之一,即在于让存量项目尽快启动,解决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打通旧改领域流动性不足的堵点,通过修复房地产市场在旧改领域的动力,提升旧改加速器功效,从供需两端激活房地产的发展动力。”李宇嘉补充道。
孙红梅认为,深圳此次调整并非放松保障房建设,而是通过灵活机制平衡市场与保障需求,允许部分保障房转为商品房,加速停滞项目落地,推动住房市场向“保障房与商品房双轨并行”转型。这标志着深圳在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探索中,迈出关键一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无偿移交政府。
财联社6月20日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其中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为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具体配建方式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与商品住房一并建设,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照城市更新单元改造类型结合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明确的分类地区确定。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十条规定,一、二、三类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为20%、18%、15%。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4%。
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础上核减。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3%;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5%。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的配建比例详见附表1。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涉及多个改造类型或多个分类地区的,配建比例根据附表2明确的方法加权平均确定。空间范围图未覆盖地区,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样分类确定。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测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确定。折算用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优先将用地无偿移交政府,且不参与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的转移容积测算。按照前款折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不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及政府明确移交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第四条第三款测算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产权归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免缴地价。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用地功能及规模等规划指标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由实施主体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有关规定与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写明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及规模。实施主体不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及规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载明。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与商品住房一并核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满足规划合理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时,实施主体应当同步告知购房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规定,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折算确定用地面积,交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其余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交由实施主体建设的用地部分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审批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本规定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但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可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空间范围图进行修订并公布后施行。
本规定自2025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表1: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配建比例一览表